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第五條紅字發票開具規定:
“專用發票已交付購買方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中填開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或《開具紅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信息表》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所購貨物或服務不屬於增值稅扣稅項目範圍的除外)。”
擴展資料符合作廢條件的(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發票註明作廢,開票軟件註明作廢。
(壹) 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 銷售方未抄稅並且未記賬;
(三) 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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