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的有關規定,各等次的基本標準具體如下:
1.優秀: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模範遵守各項規章制度,熟悉業務,工作勤奮,有改革創新精神,成績突出。
2.稱職: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熟悉或比較熟悉業務,工作積極,能夠完成工作任務。
3.基本稱職: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壹般,能基本完成本職工作,但工作作風方面存在明顯不足,工作積極性、主動性不夠,完成工作的質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誤。
4.不稱職:政治、業務素質較差,難以適應工作要求,或工作責任心不強,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
考核結果的使用關系到考核制度的嚴肅性和有效性。所以壹般都把考核結果的使用作為考核制度的壹個重要因素。我國公務員法規定,定期考核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職務、級別、工資以及公務員的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