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的版本是。(妳是非婚生,文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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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法生育子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下列規定征收生育社會撫養費:
(壹)符合未取得生育證再生育壹個子女條件的,按上壹年度總收入的30%征收。征收社會撫養費後,補辦生育證。
(二)違法生育壹個子女的,按照上壹年度總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被責令限期終止妊娠後未及時終止妊娠的,從重征收;重婚或與配偶以外的人生育子女的,按六至八倍征收;每多生壹個孩子,征收額就會依次增加三倍。
符合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懷第壹個孩子的,應當在孩子出生前重新辦理結婚登記。非婚生子女或者非法收養子女的,按照本條前款第(二)項規定的標準,按照子女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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