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的各項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結合湖南省的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確定下達的工商稅收計劃指標,編制本地區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的各項稅收收入計劃,並組織實施。運用國家稅收杠桿對經濟進行調節和監督。
(三)主管湖南省轄區內按規定由國家稅務局負責的各項稅收的征收、管理工作。
(四)監督檢查湖南省轄區內有關納稅單位和納稅個人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情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受理湖南省應由國家稅務局管轄的稅務行政復議案件。
(五)負責湖南省國家稅務局系統內部的機構編制、人事、工資和經費的管理。負責湖南省國家稅務局系統人員的思想教育工作、崗位專業培訓及對納稅義務人的稅法宣傳工作。
(六)監督檢查湖南省國家稅務局系統各級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七)承辦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