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將電信服務納入財稅[2013]106號文件規定的應稅服務範圍。應稅服務的具體範圍註釋為:?
電信業,是指利用有線、無線電磁系統或光電系統等各種通信網絡資源,提供語音通話服務,發送、傳送、接收或應用圖像、短信息等電子數據和信息的經營活動。包括基礎電信業務和增值電信業務。?
基礎電信業務是指利用固定網絡、移動網絡、衛星和互聯網提供語音通話服務的經營活動,以及出租或出售帶寬、波長等網元的經營活動。?
增值電信業務是指利用固定網絡、移動網絡、衛星、互聯網和有線電視網絡提供短消息和多媒體消息服務、電子數據和信息傳輸及應用服務、互聯網接入服務等業務活動。衛星電視信號落地轉移業務,按增值電信業務繳納增值稅。?
三。提供基礎電信服務,稅率為11%。提供增值電信服務,稅率為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