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華僑身份的界定根據《國務院僑辦關於印發〈關於界定華僑、外籍華人和歸僑僑眷身份的規定〉的通知》(國僑發〔2009〕5號),華僑是指指定居住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具體定義如下:
“定居”是指中國公民在居住國取得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並在居住國連續居住滿兩年,兩年內累計居住不少於18個月。
中國公民視為華僑,雖未取得居住國的長期或永久居留權,但取得在該國連續居住五年以上(含五年)的合法居留資格,且五年內在該國居住不少於三十個月。
中國公民出國留學(包括公派和自費)期間,或因公出國工作期間(包括外派勞務人員),不視為華僑。
(二)關於華僑附加扣除的適用問題。
對符合國僑發〔2009〕5號文件規定的,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納稅人提供的證明其華僑身份的相關證明材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在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時適用附加扣除費用。
綜上,華僑使用工資薪金免稅4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