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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可以參照外籍個人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幹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第三條:“關於華僑身份的界定和附加費用扣除的適用問題”:

(壹)華僑身份的界定根據《國務院僑辦關於印發〈關於界定華僑、外籍華人和歸僑僑眷身份的規定〉的通知》(國僑發〔2009〕5號),華僑是指指定居住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具體定義如下:

“定居”是指中國公民在居住國取得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並在居住國連續居住滿兩年,兩年內累計居住不少於18個月。

中國公民視為華僑,雖未取得居住國的長期或永久居留權,但取得在該國連續居住五年以上(含五年)的合法居留資格,且五年內在該國居住不少於三十個月。

中國公民出國留學(包括公派和自費)期間,或因公出國工作期間(包括外派勞務人員),不視為華僑。

(二)關於華僑附加扣除的適用問題。

對符合國僑發〔2009〕5號文件規定的,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納稅人提供的證明其華僑身份的相關證明材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在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時適用附加扣除費用。

綜上,華僑使用工資薪金免稅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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