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環保稅法,環保稅的征稅對象和範圍與現行排汙費基本相同,征稅範圍為直接向環境排放的大氣、水、固體和噪聲等汙染物。其中,大氣汙染物稅額幅度為每汙染當量1.2元至12元,水汙染物稅額幅度為每汙染當量1.4元至14元。
據財政部稅政司司長王建凡介紹,目前,除西藏自治區外,各省區市均已按法定程序出臺了本地區應稅大氣汙染物和水汙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稅司司長蔡自力介紹,環保稅實行“國家定底線,地方可上浮”的動態稅額調整機制。以環境承載能力較小的京津冀為例,北京市按最低稅額標準10倍的最高上限確定稅額,其大氣、水汙染物稅額分別為每汙染當量12元和14元;河北則按照最低稅額標準8倍確定了環北京13個縣的大氣和水中主要汙染物的適用稅額。此外,江蘇也在省內不同區域確定了差異化的稅額,內蒙古、上海、重慶、雲南4省區市稅額采取分年逐步提高到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