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2019、10到2021、12、31,允許生活服務業納稅人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扣應納稅額(以下簡稱加計抵)
2.本公告所稱生活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銷售額占總銷售額50%以上的納稅人。生活服務具體範圍參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65 438+06]36號)執行。
2019年9月30日前成立的納稅人,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的銷售額(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經營期計算銷售額)符合上述要求的,自2019年65438。2019 10 1之後成立的納稅人,自成立之日起三個月銷售額符合上述要求的,自登記為壹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扣除15%的政策。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扣除15%政策後,當年不作調整,以後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銷售額確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65 438+06]36號),該文件對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說明如下:
生活服務是指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