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符合條件緩繳稅款的,仍要按規定申報,申報時填寫當期真實發生數據,申報完成後,確認適用緩繳的納稅人,才在繳稅環節可以暫時不需繳納對應緩繳的稅款。 緩繳稅款時,對正常申報的稅款按以往繳稅壹樣計提,只是繳納時,按實際繳納稅款沖減計提的應繳稅費就可以 比如,緩繳50%增值稅的壹般納稅人,本期申報後應納增值稅100萬元,緩繳50萬元,計提增值稅分錄為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1,000,000.00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1,000,000.00 然後按實際繳納50%時,做分錄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500,000.00 貸:銀行存款 500,000.00 如果該納稅人是適用全額緩繳的,本期只做計提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1,000,000.00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1,000,000.00 緩繳的稅款為“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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