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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需要交增值稅嗎?

安置房是政府在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為安置被拆遷戶而建造的房屋。即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並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安置房的轉讓交易只有在取得安置房房產證後才能進行。這時候的過戶交易和壹般的房子沒什麽區別。安置的對象是城鎮居民的拆遷戶,包括征地拆遷的農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開發安置房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號,2014)規定,現將納稅人開發安置房有關營業稅問題明確如下:納稅人以個人名義立項,在納稅人不承擔土地出讓價款的土地上開發安置房,將安置房所有權無償轉讓給原居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五條規定,銷售不動產視同征收營業稅, 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二十條第壹款第(三)項的規定核定其應稅營業額,但不包括安置房所在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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