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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結算的調整項目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於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後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企業應當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退稅款。企業報送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需要調整的項目如下:1 .所得稅匯算清繳需要調整的收入項目:1。免稅收入。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財政撥款、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非稅收入。2.國債利息收入。明明是不計入應納所得稅的,但是中間的轉讓所得要征稅。二。所得稅匯算清繳需要調整的支出項目:1。職工福利費。2.工會經費。3.職工教育經費。4.五險壹金。5.利息支出。6.業務招待費。7.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8.罰款、罰金和滯納金。9.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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