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制定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財政部制定的《企業會計準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對會計報表的報送時間沒有做出明確的限制。明確規定的是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管理辦法》(國稅發〔2005〕20號)。
該辦法第九條明確規定:第九條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的報送期限為:季度終了後15日內;按年報送的內資企業應在年度結束後45天內報送,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應在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報送。
各地制定的相應辦法要求每月末15天內報送月報(季報同)。
擴展數據:
《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納稅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報送財務會計報表,也可以按照規定通過郵件、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事項。
納稅人郵寄報送財務會計報表的,應當以郵政部門的收據作為報送憑證。通過郵寄方式提交的,以郵寄日的郵戳日為實際提交日。
納稅人通過磁盤、ic卡、u盤等電子介質(以下簡稱電子介質)或者網上報送財務會計報表的,稅務機關應當提供數據接口。使用總局軟件的,由總局發布數據接口格式標準;如果不使用國家稅務總局的軟件,必須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標準對自主開發的軟件進行相應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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