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的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擴展資料:
註意事項:
1、納稅人的會計賬簿和憑證壹般情況下是不可能丟失、被盜或焚毀的,丟失會計賬簿和憑證的納稅人也很難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或證明。
2、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3、隱匿、故意銷毀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4、依法應當向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有關主管部門等提供而隱匿、故意銷毀或者拒不交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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