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稅率: (壹)納稅人從事應稅活動,稅率為6%,但本條第(二)、(三)、(四)項規定的除外。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和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3)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17%。
(四)境內單位和個人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範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四、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下列應稅服務,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免征增值稅:
(1)工程和礦產資源的境外工程勘察和勘探服務。
(二)會議展覽場所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3)具有海外存儲位置的倉儲服務。
(四)在境外使用標的物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五)符合本通知第壹條第(壹)項要求,但不符合第壹條第(二)項要求的國際運輸服務。
法律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