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壹步做好我市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惠府辦[2017]10號)規定,2017年4月9日零時以後購買的房屋,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滿三年後方可轉讓。購買時間原則上以合同網簽時間為準。2017年4月9日零時前未完成合同網簽,但購房人能提供定金或首付款電子票據原件(現金支付除外)或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的,不受限制。從購買以外的來源取得的不動產(包括新建、繼承、贈與、財產分析、變更、置換等。)不受限制。“轉讓”是指通過買、賣、贈、換等方式進行轉移的行為。通過法院裁定轉讓、離婚、繼承、股份定價、吸收合並的,不限制過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