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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銷售和兼職如何征稅?

& lt& lt;第六條規定,銷售行為既涉及應稅服務又涉及貨物的,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視同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同提供應稅服務,繳納營業稅。

& lt& lt<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納稅人兼營應稅活動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應當分別核算應稅活動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應稅活動的營業額征收營業稅,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征收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行為的營業額。

可以簡單理解為兼職活動的營業額單獨征稅,混合銷售活動的營業額只按壹種方式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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