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t& lt<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納稅人兼營應稅活動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應當分別核算應稅活動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應稅活動的營業額征收營業稅,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征收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行為的營業額。
可以簡單理解為兼職活動的營業額單獨征稅,混合銷售活動的營業額只按壹種方式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