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流通稅制的規定,銷售壁紙等裝飾材料屬於銷售貨物,應征收增值稅。對於裝飾服務,屬於提供應稅服務,應適用營業稅。如果壹個銷售行為既涉及應稅服務又涉及貨物,則稱為混合銷售行為。凡由壹定規模的零售企業、企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從事商品生產、批發或混合銷售的,視為銷售商品,應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營銷行為,視同提供應稅服務,征收營業稅。
所謂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包括主要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者零售以及從事應稅服務的企業、企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