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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銷售的納稅原則是什麽?

稅法按“主營業務”確定混合銷售的稅種,只選擇壹個稅種:增值稅或營業稅。在實際經營活動中,企業的兼營和混合銷售往往是同時進行的。在稅收籌劃中,如果企業選擇繳納增值稅,只要應稅貨物銷售額占總銷售額的50%以上即可;如果企業選擇繳納營業稅,只要應稅服務占總銷售額的50%以上即可。也就是說,企業可以通過控制應稅貨物和應稅服務的比例,選擇低稅負的納稅人。

根據新流通稅制的規定,銷售壁紙等裝飾材料屬於銷售貨物,應征收增值稅。對於裝飾服務,屬於提供應稅服務,應適用營業稅。如果壹個銷售行為既涉及應稅服務又涉及貨物,則稱為混合銷售行為。凡由壹定規模的零售企業、企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從事商品生產、批發或混合銷售的,視為銷售商品,應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營銷行為,視同提供應稅服務,征收營業稅。

所謂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包括主要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者零售以及從事應稅服務的企業、企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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