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據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壹用人單位與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次試用期。
三、如果單位沒有在試用期結束以前進行考核,試用期壹到,視為自動轉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