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方法與稅收法律法規規定不壹致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計算。
職工福利費的範圍與財務部和稅函中的相關規定不壹致,而國家稅務總局在回答稅務問題時明確,按照稅函中的文件處理所得稅;在賬務處理上,按財政部文件執行。不壹致的,按照稅法的標準執行。
擴展數據:
稅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沒有明確規定的具體扣除項目,在不違背稅前扣除基本原則的前提下,按照國家財務會計規定計算。
對於企業以前年度財務會計處理中實際確認並按規定在稅前扣除的費用,因會計政策變更采取追溯調整方法的,應當直接調整會計政策變更累計影響中影響上期損益的費用調整金額,以變更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不得在業務費用發生當年追溯確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