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分消費賬務處理,
1、銷售商品時,將銷售取得的貨款或應收賬款按照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產生的收入與獎勵積分的公允價值之間進行分配,將扣除獎勵積分公允價值後的部分確認為收入,獎勵積分的公允價值確認為遞延收益。
授予積分時,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貸:遞延收益,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在客戶滿足條件時,有權獲得授予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在客戶兌換獎勵積分時,授予企業將原計入遞延收益的部分確認為收入,收入金額的確定以被換取獎勵積分占預期將兌換獎勵積分的總積分數比例為基礎計算確定。
兌換時,
借:遞延收益(獎勵積分的公允價值*本次兌換積分/預計可兌換積分),
貸:主營業務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