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變更登記,根據《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山東省地方稅務局聯合辦理稅務登記業務流程(試行)》規定,納稅人按所繳納的流轉稅主體稅種的歸屬,向相應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即以繳納增值稅為主的納稅人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辦理;以繳納營業稅為主的納稅人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辦理,提出稅務登記變更申請。自2008年1月1日起,根據《辦理納稅人涉稅事項操作指南》規定,納稅人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時應提供以下資料:1、《變更稅務登記表》,1份2.工商營業執照及工商變更登記表復印件3.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副本)原件(涉及變動的提供)4.業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涉及變動的提供)5.場地使用證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產權證租賃房屋的提供租房協議和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復印件無房屋產權證的提供情況說明無償使用的提供無償使用證明(地址)(涉及變動的提供)6.《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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