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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出口業務的,稽查期間不可以辦理退稅,退稅款需要在稽查結果出來後才能退回,是這樣的嗎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出口業務有以下情形之壹的,該筆出口業務暫不辦理出口退(免)稅。已辦理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稅額對該企業其他已審核通過的應退稅款暫緩辦理出口退(免)稅,無其他應退稅款或應退稅款小於所涉及退稅額的,可由出口企業提供差額部分的擔保。待稅務機關核實排除相應疑點後,方可辦理退(免)稅或解除擔保。

1.因涉嫌騙取出口退稅被稅務機關稽查部門立案查處未結案;

2.因涉嫌出口走私被海關立案查處未結案;

3.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發票、海運提單等出口單證的商品名稱、數量、金額等內容與進口國家(或地區)的進口報關數據不符;

4.涉嫌將低退稅率出口貨物以高退稅率出口貨物報關;

5.出口貨物的供貨企業存在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需要對其供貨的真實性及納稅情況進行核實的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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