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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賄賂查幾天

稽查賄賂壹般為60日,案情復雜的,經批準可適當延期。

稅務機關稽查的基本程序是:

壹、選案。根據案源信息篩選,決定是否立案。

二、立案。

三、檢查。結果制作《稅務稽查報告》。實施檢查之日起60日內完成,確需延長檢查時間的,應當經稽查局局長批準。

四、審理。檢查完畢,檢查部門應當將《稅務稽查報告》、《稅務稽查工作底稿》及相關證據材料,在5個工作日內移交審理部門審理,並辦理交接手續。審理部門接到檢查部門移交的《稅務稽查報告》及有關資料後,應當在15日內提出審理意見。

但下列時間不計算在內:

(壹)檢查人員補充調查的時間。

(二)向上級機關請示或者向相關部門征詢政策問題的時間。

案情復雜確需延長審理時限的,經稽查局局長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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