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查稅的基本程序是:
壹、選案:根據案源信息篩選,決定是否立案
二、立案接下來,如果符合條件就要進行立案,立案之後就是檢查程序,根據檢查結果制作《稅務稽查報告》。實施檢查之日起60日內完成,確需延長檢查時間的,應當經稽查局局長批準。最後就是審理程序,檢查完畢,檢查部門應當將《稅務稽查報告》、《稅務稽查工作底稿》及相關證據材料,在5個工作日內移交審理部門審理,並辦理交接手續。審理部門接到檢查部門移交的《稅務稽查報告》及有關資料後,應當在15日內提出審理意見,但下列時間不計算在內:
(壹)檢查人員補充調查的時間;
(二)向上級機關請示或者向相關部門征詢政策問題的時間。案情復雜確需延長審理時限的,經稽查局局長的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法律依據:《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第五條 稽查局查處稅收違法案件時,實行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分工制約原則。 稽查局設立選案、檢查、審理、執行部門,分別實施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工作。
:稽查審理是稅務局稽查局的審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和程序,對稽查中的涉法進行審核和作出處理決定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