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境內居民企業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2號)規定:
2.上市公司應當按照《管理辦法》的要求建立員工股權激勵計劃,並按照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按照股權激勵計劃授予激勵對象時股票的公允價格和數量,計算確定相關年度上市公司的成本或費用,作為激勵對象提供服務的對價。上述企業設立的員工股權激勵計劃的企業所得稅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股權激勵計劃實施後可以立即行權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之間的差額和數量,計算確定上市公司當年的工資薪金支出,並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二)股權激勵計劃實施後,需等待壹定的服務年限或達到規定的業績條件(以下簡稱等待期)方可行權。上市公司等待期間經會計核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在相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股權激勵計劃可行後,上市公司可根據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激勵對象當年實際行權支付價格之間的差額和數量,計算確定當年上市公司的工資薪金支出,並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3)本條所指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以股票實際行權日的收盤價確定。
根據上述規定,在行權前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