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體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減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從2019 1持續至20212 3658。並且同時滿足“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員不超過300人、總資產不超過5000萬元”三個條件的企業,判斷該企業是否為小型微利企業。註1:以上條件必須同時滿足。註2: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標準不再區分工業企業和其他企業。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654.38+0萬元的部分,減按25%的稅率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減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654.38+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的稅率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減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法律客觀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當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銷售勞務和無形資產。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繳納9萬元),銷售服務和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繳納9萬元)的,從2065,438+08,1,到2020,12,365,4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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