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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的車船使用稅是按照排放標準收取的。

法律分析:(1)1.0L及以下車輛車船稅60元-360元;

(二)1.0升至1.6升(含1.6升)的車輛車船稅為300元至540元;

(三)1.6升至2.0升(含2.0升)的車輛車船稅為360元至660元;

(四)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車輛車船稅為660元至1200元;

(5)排氣量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汽車,車船稅為1.200元至2400元;

(六)排氣量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汽車,車船稅為2400元至3600元;

(七)4.0升以上的3600元至540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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