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家庭農場根據自身條件和發展需要,自主決定是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市場主體資格登記。 名稱中含有“合夥”、“ 公司 ”字樣的家庭農場應當辦理註冊登記。 2、申請登記的家庭農場應具備壹定的土地經營規模。 3、家庭農場可以將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其擁有合法使用權的場所登記為其住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
第六條 凡從事生產、經營,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開業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其他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除按照稅務機關規定不需辦理稅務登記者外,應當在按照稅收法規的規定成為法定納稅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第八條 納稅人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應提出申請登記報告和有關批準文件,同時提供有關證件。主管稅務機關對前款報告、文件、證件審核後,予以登記,發給稅務登記證。稅務登記證只限納稅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轉讓。稅務登記的內容包括:納稅人名稱、地址、所有制形式、隸屬關系、經營方式、經營範圍以及其它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