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進壹步優化辦理企業稅務註銷手續的通知第二條對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壹般註銷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在為其辦理稅務註銷時,應進壹步落實限時辦結規定。對未處於稅務稽查狀態,未欠稅(滯納金)和罰款,已繳清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稅控專用設備,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納稅人,優化即時辦結服務,采取“承諾制”辦理空位,即納稅人註銷稅款時,如資料不全,稅務機關作出承諾後,可即時開具完稅憑證。
(壹)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和B級的納稅人;
(2)控股母公司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的M級納稅人;
(三)省級人民政府引進人才或省級以上行業協會認定的行業領軍人物創辦的企業;
(四)不納入納稅信用等級評價的有定期定額的個體工商戶;
(5)未達到增值稅繳納起征點的納稅人。
納稅人應按照承諾的時限完成資料填寫並辦理相關事宜。如果不履行承諾,稅務機關將把其法定代表人和財務負責人納入納稅信用D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