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要銷售單價在10萬元以上不可分割商品的企業,可核定其最高開票限額為1億元;
(2)主要銷售單價超過654.38+0萬元的不可分割商品的企業,可核定其最高開票限額為1000萬元;
(三)主要銷售單價65438+萬元以上不可分割商品的企業,可核定其最高開票限額為壹百萬元;
(4)主要銷售單價1,000元以上不可分割商品的企業,可核定最高發票金額為10萬元。
對恰好發生大額交易業務,且單筆銷售額超過核定最高開票限額的企業,經企業申請,可按照實際交易金額的最後壹筆確定其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臨時修改原核定標準,按照實際交易規模限額限量供應專用發票,並在5個工作日內恢復到原核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