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終止: (壹)企業不能繼續經營,申請解散,經原審批部門批準;(二)被依法撤銷的;(三)依法宣告破產;(4)其他原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十八條集體企業終止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清算。企業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全部債務和費用: (壹)清算所需的全部費用;(二)拖欠職工的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三)所欠稅款;(4)欠銀行和信用合作社的貸款和其他債務。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還款要求的,按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