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第壹條,房產稅在市、縣、鎮、工礦區征收。
第五條下列房產免征房產稅: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軍隊占用的財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
四、個人所有的非經營性房地產;
五、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地產。
第六條除本條例第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