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6]10號)第壹條“企業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者辦法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者方式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個人在社保中心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可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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