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法律分析:個人所得稅辦理退稅的時間壹般是在每年的3月份,即每年的3月份是辦理上年度的個稅退稅。具體辦理退稅的時間範圍為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其實是個人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簡單來說就是“合並全年收入,按年計算稅款”,然後多退少補。個人所得稅辦理退稅的時間壹般是在每年的3月份,即每年的3月份是辦理上年度的個稅退稅。具體辦理退稅的時間範圍為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其實是個人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簡單來說就是“合並全年收入,按年計算稅款”,然後多退少補。個稅改革後,個稅的計算方法發生了改變,即將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4項所得合並為“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稅。年度匯算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壹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已預繳稅額。
法律依據:《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