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農村基層黨員幹部個人貪汙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或者不滿5000元,但具有貪汙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以及貪汙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的,應當予以立案。
2、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應當予以立案。
3、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農村基層黨員幹部職務侵占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