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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票證管理辦法

第五十八條各級政府部門可以使用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基金和費用的稅收票證。第五十九條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稅收票證不含印花稅票。第六十條本辦法所稱銀行是指有預算收入的銀行和信用合作社。第六十壹條省級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規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第六十二條本辦法自2004年10月2065438+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1998年3月30日頒布的《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國稅發[1998]3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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