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相關依據:
根據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六條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學校註冊部門和學校應使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查重。
學籍管理以“與他人的隸屬關系”為基礎。除接收特殊學校學生隨班就讀的普通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外,學校不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重度殘疾無法入學的學生,由承擔送其入學的學校建立學籍。
第九條學生在基礎教育階段轉學或者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入轉學學校或者升本學校,由轉學學校或者畢業學校保存電子檔案備份和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學生最終終止學業的學校應將學生學籍永久存檔,或按有關規定處理。
學校合並的,其學籍檔案應當移交被合並學校管理。
學校被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