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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末淘汰合法嗎?

法律分析:通常情況下,公司考核結果排名最後的員工,會被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辭退。事實上,這是違法的。不勝任工作是指公司無故提高工作定額時,員工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的工作任務或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的情況。公司要以不稱職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員工不能勝任工作;

(2)經過再培訓或轉崗再培訓的員工仍不能勝任原工作崗位的;

(3)調整崗位後不勝任新崗位工作的。

如果單純依據員工在績效考核中排名末位就認定其不稱職,用人單位不能據此解除勞動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僅靠末位淘汰制辭退員工是違法的。公司非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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