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自2022年4月申報納稅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免稅額。65438+2022年2月31日前,退稅條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條的規定執行。
(2)符合條件的微型企業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次性退還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剩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小企業可從2022年5月申報納稅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次性退還存量免稅額。
十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