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與稅務機關發生爭議時,必須先根據稅務機關的稅務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稅務機關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