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發票基本聯次包括存根聯、發票聯和記賬聯。存根由收款人或者出票人留存備查;發票由付款人或付款人聯合作為原始付款憑證;由收款人或出票人記賬,作為記賬的原始憑證。
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名稱、發票代碼及編號、編號及用途、客戶名稱、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文字及數字金額、出票人、發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印章)等。省級以上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經濟活動和發票管理的需要,確定發票的具體內容。
擴展數據:
發票使用的有關要求規定:
1.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臨時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憑當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領購發票。
2、稅務機關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本地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購買發票,可以要求其提供擔保人或按發票面值和數量繳納不超過654.38+0萬元的保證金,並限期繳銷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