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加油站征稅問題的通知》(國[2006 54 38+0]882號);
為加強加油站成品油銷售增值稅征收管理,經研究決定,自2002年6月5438+10月1日起,凡從事成品油銷售的加油站,無論其年應稅銷售額是否超過654.38+0.8萬元,均按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