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幹征管問題的公告》規定,提供建築服務時,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這樣做是為了確保建築服務稅收征管的合規性。建築服務行業涉及到大量的材料采購和勞務提供,而材料供應商和勞務提供者可能來自於不同的地區,如果不註明項目名稱及地址,稅務部門可能無法準確掌握這些交易的具體信息,也無法對稅收進行有效的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