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條例
第五十五條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任職回避制度。
黨政領導幹部任職時回避的親屬關系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和近姻親。具有上述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壹機關中擔任同壹領導的直接下級或者直接上下級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壹人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
領導幹部不得擔任成長地的縣(市)黨委政府、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的專職領導成員,壹般不得擔任成長地的市(地)黨委政府、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的專職領導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