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三十五條監察機關作出的重要監察決定和監察建議,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監察機關批準。國務院監察機關作出的重要監察決定和建議,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第三十六條監察決定和監察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有關單位和人員。
監察機關對違反行政紀律人員的處分決定,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執行。
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將監察機關作出的監察決定及其執行情況的有關材料,記入被處分人員的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