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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執紀工作規則中還有其他處理線索的方式嗎?

在處置分類上,既然有明確規定,就不應該有其他處置方式。但過去處置分五類,還有壹類要備案,現在屬於初核。但在流程上,如果不是線索處置單位,可以按規定移交。詳情請參考以下條款:

第十二條紀檢機關信訪部門受理對同級黨委管理的黨組織和黨員幹部違反黨紀的投訴舉報,統壹接收下級紀委和派駐紀檢組提交的相關投訴舉報,分類匯總後移送案件監督管理部門。紀檢監察部門,紀律審查?部門和幹部監督部門發現的相關線索,屬於本部門受理範圍的,應當送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不屬於本部門受理範圍的,經批準後移送案件監督管理部門,按程序移送相關監督執紀部門。

第十六條承辦部門應當結合問題線索涉及地區、部門、單位的整體情況,綜合分析,采取談話詢問、初步核實、暫予監查、結案四種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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