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華人民***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省壹級人民檢察院和縣壹級人民檢察院設置的工礦區、農墾區、林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均由派出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其余人員行政人員由同級檢察長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