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稽查工作條例》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在稽查局設立稅收違法行為舉報中心,負責受理單位和個人的稅收違法行為舉報。
對實名舉報稅收違法行為並經查證屬實為國家挽回稅收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根據其貢獻大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