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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司法鑒定結論的采信標準有何必要性

法律分析:建立司法鑒定結論采信標準的必要性如下:

1、防止鑒定結論對於法官的不當影響;

2、防止鑒定結論的不當使用;

3、在壹定程度上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同時對當事人和律師起指引作用。

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四十壹條 司法鑒定意見書出具後,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進行補正:

(壹)圖像、譜圖、表格不清晰的;

(二)簽名、蓋章或者編號不符合制作要求的;

(三)文字表達有瑕疵或者錯別字,但不影響司法鑒定意見的。

補正應當在原司法鑒定意見書上進行,由至少壹名司法鑒定人在補正處簽名。必要時,可以出具補正書。

對司法鑒定意見書進行補正,不得改變司法鑒定意見的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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