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建立司法鑒定結論采信標準的必要性如下:
1、防止鑒定結論對於法官的不當影響;
2、防止鑒定結論的不當使用;
3、在壹定程度上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同時對當事人和律師起指引作用。
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四十壹條 司法鑒定意見書出具後,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進行補正:
(壹)圖像、譜圖、表格不清晰的;
(二)簽名、蓋章或者編號不符合制作要求的;
(三)文字表達有瑕疵或者錯別字,但不影響司法鑒定意見的。
補正應當在原司法鑒定意見書上進行,由至少壹名司法鑒定人在補正處簽名。必要時,可以出具補正書。
對司法鑒定意見書進行補正,不得改變司法鑒定意見的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