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該公告第八條規定:“建設項目施工現場產生的揚塵的應納稅額為:
應納稅額=建築工地用地面積×0.065×建設期×建築工地揚塵調節系數×具體適用稅額。
建設項目施工現場的土地面積為建設單位(包括代建單位)的土地面積。工期按月計算。工期不足壹個月的,按不同施工階段的實際施工天數除以當月實際天數折算工期。施工現場揚塵調節系數按照本辦法所附的施工現場揚塵調節系數執行(見附件3)。具體適用稅額為北京市應稅大氣汙染物的適用稅額。"